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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27日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在有条件的中央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试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下达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非常重视,认为这是科技体制改革特别是拨款制度改革以来颁发的一项重要经济法规,符合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少中央部门和地方积极试行和试点,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改变“供给制”式的预算会计核算方法,开展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科研单位经济核算制,更好地发挥《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的作用,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普遍实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地方科研单位如何实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财政厅(局)商定。 198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