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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药饮片减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2-26 生效日期: 1987-12-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反映,过去,对中药饮片是按照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047号《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暂免征收产品税的。今年对中药饮片改按“药品”征收增值税以后,取消了过去的减免税规定,致使税收负担上升过大,企业难以承受,要求对中药饮片仍按照原来的规定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决定,为了扶持我国中药事业,并适当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对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从1987年7月1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照顾。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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