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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