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8 生效日期: 1998-01-08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3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