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2006]2号
2005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5)254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8.6757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5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107国道西、连霍高速北;
2.金杯路东、冠军路北;
3.枫杨西街南、红叶路东;
4.防汛路南、自然路东;
5.长江路南、紫荆山路两侧;
6.冯庄路东、佛岗东路南;
7.文昌路东、绕城公路北;
8.文华路东、童心路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4.4945公顷。
2.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老鸦陈村2.4637公顷。
3.中原区须水镇:址刘村3.5142公顷。
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祥营村3.0491公顷。
5.二区七齐礼阎乡:佛岗村4.1551公顷。
6.管城回族区南曹乡:郎庄村9.1356公顷、小湖村3.2487公顷、姚庄村1.0002公顷。
7.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十里铺村7.614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6年2月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