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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9 生效日期: 2000-07-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八条关于“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的规定,现作如下决定:
  一、法规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二、法规委员会应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项目起草进展情况,负责收集并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项目。

  三、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修正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四、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审前,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对法规案进行初步审议。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审的法规案,由法规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规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五、法规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法规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六、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规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由法规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七、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规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八、本决定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执行。

  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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