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0]5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纠风办和市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根据我们调查当前在我市市场上反映出来的部分药品价格问题,为规范药品价格秩序,进一步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的用药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降低罗红霉素等部分药品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此次第三批降价的药品,无论是我市企业生产的还是区外进入我市销售的,均按此价格执行(进口及进口分包装药品除外)。
二、本通知规定的降价品种,不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如何,均必须以本通知所列的正式名或化学名称的价格执行。凡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凡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维持原价格不动。
三、对本通知规定的降价品种,凡标明为GMP认主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外,其余为非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价格。凡本通知中未标明GMP认证企业和原研制企业生产的又属于本通知降价范围的品种,请持相关手续,于2000年9月31日前向市物价局提出价格区别的申请,由市物价局另行文予以安排。凡未经正式行文批准的,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
四、各地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贯彻执行,并加强对此次降价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此批降价药品价格的全面贯彻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报告。
位 批发价 零售价
板
业
业
原研制产品
价格
注:有“*”符号的药品价格为正确价格,请按照此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