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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04 生效日期: 1998-02-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41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各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资金运行的特点,现将1998年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998年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实行“比例管理、自求平衡、优化结构、防范风险”的原则。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在综合考虑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各项比例的基础上,分别下达1998年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见附件)。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合理安排计划,自求资金平衡,努力将上述比例控制在人民银行下达的指标之内。严重超比例的金融机构应迅速采取措施,压缩超比例的贷款。金融机构面临特别贷款需求时,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调整存贷比例,人民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明确职责、分级管理。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下达并考核其外汇存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比例;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负责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并在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指标内,下达并考核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比例,同时负责对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测。
  人民银行总行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比例以法人为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考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对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比例以法人为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考核。

  三、实行比例管理,严格外债计划。1998年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境内同业拆借、资本金计划由各金融机构根据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安排,各金融机构应防止短借长用。境外中长期借款、境外发债、境外短期商业借款均为指令性计划,各金融机构应将其严格控制在国家确定的计划之内,境外短期贷款、境外中长期借款、境外发债暂不下达计划。

  四、合理调度资金,支持有效需求。目前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增长趋缓,外汇存贷比偏高。各金融机构要统一调度,加强管理。外汇存贷比例(外汇贷款余额与外汇存款余额加外汇资本金之间的比例,下同)超过85%、外汇中长期贷款比例(外汇中长期贷款余额与外汇各项贷款余额之比)超过40%的金融机构要通过积极吸收外汇存款,充实自有资本金,压缩贷款,加速资金周转,改善信贷资产结构等方式,努力使其外汇存贷比下降到85%,中长期贷款比例达到40%;外汇存贷比低于85%。外汇中长期贷款比例低于40%的金融机构,也要将外汇存贷比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下达的计划之内,要通过增加有效益、有市场的外汇贷款、盘活存量,不断提高外汇信贷资产质量,努力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同时,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机电产品出口等的资金需要。各金融机构要集中资金,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先进技术引进项目和出口创汇项目等的合理外汇资金需要,提高外汇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五、健全规章制度,确保资金安全。1998年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尤其要注重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同时,要搞好结售汇工作,防止违法套汇、逃汇、骗汇和外债结汇、贷款结汇等违规行为,严格维持结售汇制度,确保外汇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按月考核,及时报告。人民银行要按月对金融机构外汇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金融机构要按月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关外汇信贷统计月报和分析材料。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1998年2月4日


附:1998年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控制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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