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478H章:商船(海员)(驻船医生)规例
颁布日期:19970630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78章第96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582号法律公告)
第478H章:商船(海员)(驻船医生)规例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78章第96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582号法律公告)
第2条 某些香港船舶须载有医生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每艘香港船舶─
(a)如不是沿岸船舶;及
(b)在出海时船上有100人或以上,均须载有一名医生。
(1995年制定)
第3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第2条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更改或撤销该等豁免。
(1995年制定)
第4条 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香港船舶的船东及船长如授权或准许船舶在违反第2条的情况下出海,则不论该船舶有没有在该情况下出海,均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