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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H章:商船(海员)(驻船医生)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478H章:商船(海员)(驻船医生)规例

颁布日期:19970630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78章第96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582号法律公告)

第478H章:商船(海员)(驻船医生)规例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78章第96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582号法律公告)

第2条 某些香港船舶须载有医生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每艘香港船舶─

(a)如不是沿岸船舶;及

(b)在出海时船上有100人或以上,均须载有一名医生。

(1995年制定)

第3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监督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对某些类别的个案或某些个案授予豁免,使其不受第2条管限,并可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更改或撤销该等豁免。

(1995年制定)

第4条 罪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香港船舶的船东及船长如授权或准许船舶在违反第2条的情况下出海,则不论该船舶有没有在该情况下出海,均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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