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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0 生效日期: 2000-09-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565号
重庆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核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重建大校[1999]514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重庆大学B区新修2―4人间学生公寓,对原修建的学生公寓进行了改造,同意该住宿楼实行公寓式管理。
  二、学生公寓条件
  改建的学生公寓每间寝室住6人,每生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每室配备有电话、电扇、日光灯、凉衣绳等,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层楼配备有厕所、盥洗室,学生公寓配备管理人员。
  新修的学生公寓每间住2人或4人,每室配备有电扇、电视、电话、日光灯、凉衣绳等,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组合床、棕垫、书柜、桌凳、放物柜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每间配备有厕所、盥洗室、供热水系统,学生公寓配备管理人员。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原改建的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900元,新修的2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500元,新修的4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 5―9月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10度、水5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市价向学生收取。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含成人)学校收费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以内。
此复 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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