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0]5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征收流动就业服务管理费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1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流动就业服务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就业服务管理费收取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市外来渝人员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流动就业服务管理费(国家及市政府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城乡劳动力到市外务工的,由外出务工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流动就业服务管理费。
二、过去有关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凭本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本通知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