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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6 生效日期: 2000-09-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0]2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重庆市涪陵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六日
重庆市涪陵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决定的精神,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确保涪陵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纳入涪陵区“5135”及“三个一”工程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 奖励形式:由区政府对企业在完成技术改造的过程中的有功人员实行现金奖励。
  第四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每年由区经贸委分批下达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凡纳入此计划,单个项目在涪陵区内投资1000万元(扣除移民补偿资金和地方财政性资金)以上(含1000万元),经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按完工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资额在3000万元-10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按完工投资额的4‰进行奖励。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资额在10000万元(含1亿元)以上,按完工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
  (二)企业所获现金奖励,法人代表不得低于企业应得奖金总额的50%,其余的奖金按参与实施技改项目的有功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奖励;个人所得奖励按规定上交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五条 除考核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外,增加下列考核项目:
  (一)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经企业申请,纳入涪陵区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项目,每月必须按时按质向区经贸委报送技术改造完成情况月报表。凡不按时报表者,每发生一次,扣减企业应得奖励的1%。
  (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人,扣减企业应得奖励的20%,死亡2人(含2人)以上和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取消奖励资格。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完成进度,未能按时竣工的,每超出一月,扣减企业应得奖励的5%。
  第六条 企业统计及考核指标口径
  (一)纳入奖励范围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资额不包括移民补偿资金和地方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同时有几个项目竣工的,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
  (三)企业在区外进行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奖励范围。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资额,以企业上报并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的财务竣工决算和统计报表数据为准,同时经区审计局审核核实后作为奖励的依据。
  第八条 奖励企业有功人员的现金,在区长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申办办法和要求: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企业,在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区经贸委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区经贸委,区经贸委考核汇总送审计局审计后报区政府决定。
  企业必须真实填报和反映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企业所有全部奖励外,视其情况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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