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93]3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央6号文件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严肃金融纪律,逐步实现金融机构规范化管理,总行决定对各地越权批设的各类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进行整顿,现将整顿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分行批准成立的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等挂有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要立即摘掉银行的牌子,进行整顿。
二、整顿工作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
三、对上述银行的清理整顿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经营管理较好并确有必要设立的,可考虑在总行下达给当地的城市信用社指标内改造为城市信用社,并按照银发[1993]248号文《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要求,与人民银行脱钩。同时重新核定经营范围,按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经营,并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经营管理不善的要停业整顿,限期清理。在一九九三年底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城市信用社。
四、清理整顿工作应在十二月底以前结束。个别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一九九四年三月底。清理整顿结果要报总行备案。
五、各地人民银行要严格按通知执行,认真做好这次的清理整顿工作。对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