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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月1日以质技监标函(2000)018号文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a.“前言”中倒数第三行“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更改为:“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b.第2章中增加以下引用标准,
“GB/T 16735--1997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
c.3.1.4条第四行“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更改为:“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车辆,其车辆识别代号应易于拓印,打刻位置应符合前款规定,组成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高度应符合GB/T 16735的规定。同一辆车的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d.3.3条改用新条文: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且最大不得超过3.5m。封闭式车厢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0%。对于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多轴车辆的后悬应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对于客车,后悬应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e.3.4.2.3条“带卧铺的货车”更改为:“带卧铺的载货汽车”。
f.3.5.1条最后补充以下条文,“注:对于半挂汽车列车,应在汽车列车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
g.3.7.1条第四行和第五行之间增加一行“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卧铺客车32°”。
h.5.12条改用新条文,“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机动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双板和单板侧滑仪)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检验方法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i.6.14.1.2第五行、第六行、第七行及附录C第八行C1.4中的“FMDD”更改为“MFDD”。
j.6.15.1.2改用新条文: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在后轴制动力大于等于后轴轴荷的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
k.7.2.1条最后补充以下条文,“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得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得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l.10.5.2条改用新条文:
“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应仍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
m.10.5.4条改用新条文: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的透射比必须大于或等于70%,驾驶员座位两侧的窗玻璃的透射比必须大于或等于5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n.10.6条第一行中的“货厢的栏板和地板”更改为:“货箱的栏板和地板”。
o.11.6.1条改用新条文: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其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p.11.14条第一行的11.15条第一行中的“农用运输车车厢”更改为“农用运输车货箱”。
q.11.17条中的“二轮摩托车”更改为:“两轮摩托车”。
r.12.2条第一行中的“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色‘十’字”更改为“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底白色‘十’字图案”。
s.附录E中E1改用新条文:
“E1车辆应处于静止状态且变速器置于空档,发动机应处于标定转速状态,车辆门窗应紧闭。”
t.附录F中表F1倒数第五行中“12.4--12.6”更改为:“1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