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8]14号
一、文件分办
(一)凡中央常委、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包括国务委员)、人大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对金融工作的指示,需我行处理的问题和署名给行长或党组的文件、信件等,收到后,应作特殊处理,实行即收、即办、即报制度。具体办法是:
1.办公厅秘书一处收到后,即送办公厅主管负责人批示后送行长;
2.行长秘书随时送行长批示(行长不在京时,即送党组副书记或留京临时主持工作的副行长);
3.办公厅秘书一处将行长批示及时登录,需司局办理的即送有关司局办理;
4.有关司局收到后立即组织业务骨干快速办理,工作时间办不完的,应加班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送办公厅;
5.特别紧急和重要的文件,可由办公厅主任直接请示有关行领导,通过特殊方式包括由行长、分管行领导、有关司局长紧急开会研究,不再通过文件层层传递;
6.办公厅应将有关司局的办理结果或会议研究的意见,及时形成正式文件,经行长或分管行领导签发后,即报上级领导机关。
(二)凡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其办公厅、中央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各一级分行主要领导署名要求总行解决问题的文件,不论是给总行的,还是署名给行长的,一律分送分管行领导批示。
(三)各一级分行来文需处理的,由办公厅直接批有关司局处理,重大问题或超过职权范围的问题先由司局将处理意见报分管行领导。
(四)凡行长在司局的请示、签报中批示要求司局办理的文件,若行长未明确要求将办理意见直报其本人的,则司局提出办理意见后,一律送分管行领导,由分管行领导决定是否送行长批示。
二、重要电话、会议的办理
(一)中办、国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办公室电话通知行领导参加会议或要求人民银行提供有关材料,由办公厅秘书一处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并立即送办公厅主管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凡要求行领导参加会议的,送行长批示;凡要求人民银行提供有关材料的,秘书一处按办公厅主管负责人的批处送有关司局,有关司局在限期内完成,送分管行领导审定,同时送行长。
(二)行领导参加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主持的会议后,由陪同行领导参加会议的助手或行领导秘书将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整理成文字材料,及时送秘书一处摘登《值班简报》。
(三)各司局负责同志参加国务院或有关部委的会议后,也要将会议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及时送办公厅秘书一处摘登《值班简报》。
三、有关职责分工
(一)上报文件的签发问题。凡以“银报”形式上报的文件,由分管行领导审核后送行长签发;凡以“银发”形式上报的文件,由分管行领导签发并送行长审阅。
(二)凡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及其领导同志汇报、报告工作的报告稿,由分管行领导批示有关司局起草报告,分管行领导审核后送行长审定后签发。
(三)党组文件签发问题。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均不在京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四)外单位会签文件处理问题。有关部委局办要求人民银行会签的文件,一般按对等一人会签原则由行长或分管行领导签发。对重要会签文件,分管行领导在签发的同时应送行长审核。对会签文件内容有疑义的,只能另纸提出,内部意见不宜体现在会签文件上。
(五)动用信用社存款准备金问题。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保支付问题,按《关于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1997]554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单个城市信用社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不超过其实际缴存余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五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
2.单个城市信用社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超过其实际缴存余额百分之五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总行批准。货币政策司负责起草批复,会签有关司局后,由分管行领导批准。
3.城市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情况,由货币政策司提供给办公厅秘书一处,及时登《值班简报》,以便行领导了解掌握动态。
农村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保支付问题,按《关于农村信用社动用存款准备金保证个人存款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1997]74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六)出国(境)审批管理问题。每年年初,由国际司负责制订人民银行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经行长办公会审定后,按以下原则办理:
1.总行司局和直属单位正司局级干部、一级分行行长出国(境),由国际司会签人事司,报主管外事的行领导审核后,由行长批准。
2.总行司局和直属单位副司局级干部、一级分行副行长出国(境),由国际司会签人事司后,报总行分管外事的行领导审批。
3.总行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国际司综合处审查后,送人事司会签,再由国际司负责同志审批。
4.总行国际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需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5.凡出国(境)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团组或个人,均需报分管外事的行领导审批。
国际司按季向行领导报告出国(境)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所有出国(境)人员姓名、出国时间、事项、到达国家以及回国时间。
另外,总行行领导被邀请参加在国内召开的国际研讨会,由国际司商被邀请的行领导,如需要参加则报行长审定。
(七)金融机构审批管理问题。每年年初,由银行司、保险司、非银行司、外资司分别提出年度发展规划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行长办公会审定后,按以下原则办理:
1.中资金融机构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筹建和开业,由主管司局提出意见,由分管行领导批准。
2.设立独立法人的中资金融机构(公益性基金会除外),其筹建和开业的审批由主管司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行领导审核后报行长批准。
3.申请设立外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由主管司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行领导审核后报行长批准。
4.申请设立公益性基金会,由主管司局提出初审意见,由分管行领导批准。
对计划外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在当年批准,可纳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因特别情况需批准设立的,其筹建和开业审批由主管司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行领导审核后由行长批准。
金融机构设立审批情况分别由有关司局按季报告行领导。?
(八)财务、基建计划审批问题。每年年初,会计司会有关司局提出年度财务、基建计划,提交行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年内根据批准计划由分管行领导审批。会计司须将财务、基建计划审批、执行情况按季报告行领导。
(九)稽核报告审批问题。对稽核监督局形成的各种稽核报告按以下原则审批:?
1.涉及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全行业性的稽核报告,送分管行领导审核后报行长批准;
2.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而形成的稽核报告,送分管行领导审核后报行长批准;
3.对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报告,送分管行领导审核后报行长批准;
4.涉及金融系统重大问题的稽核报告(如违规经营、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贷款质量等),送分管行领导审核后报行长批准;
5.需对金融机构法人代表进行审查或作出处分的稽核报告,送分管行领导审核后报行长批准;
6.对地方性金融机构或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稽核报告,报送分管行领导批准;
7.计划内和计划外的专题稽核报告,报送分管行领导批准;
8.对举报内容进行专项检查的稽核报告,原则上哪位行领导批示的,则报送哪位行领导;
9.稽核监督局应按季向行领导报告稽核情况和处罚情况。
四、内事、外事会见安排
(一)外事会见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外国央行行长、议会及政府要员、重要国家大使以及有国际影响的大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国际金融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要求见行长的,一般要安排会见,若行长有重要会议或出差,则委托副行长会见。
2.凡外国央行的副职、一般国家的政府部长、大使、有国际影响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重要经济访问团等,可安排副行长会见。
3.其他来访人员,包括一般金融机构负责人,一般安排司局长(副司局长)或处长接待。
(二)内事会见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的部长(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主席、市长)来行商谈工作,一般由行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行长接待。
2.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领导同志、计划单列城市主要负责同志来行汇报商谈工作,根据行领导分工及汇报商谈内容,由办公厅安排分管行领导接待。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地市以下(含地市)党政负责同志来行汇报商谈工作,一般安排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接待。
另外,各司局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需要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一律经由办公厅请示行领导同意后,以总行名义邀请。
(三)司局长、一级分行行长向行领导请示工作的,由行领导秘书视行领导的日程情况予以安排。
五、信访工作
总行信访工作按《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暂行规定》(银发[1996]462号)执行。?
(一)属于群众对金融工作的意见、批评或建议,应视内容,分别送总行有关司局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处理;
(二)属于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违规违纪问题的,应责成被举报人的上一级机关处理;属于举报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负责人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当责成被举报人的上一级机关处理或转交属地纪检部门处理。
(三)涉及总行司局级和相当此级别的分行、直属单位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负责人违规违纪的信件,应上报总行分管行领导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