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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3 生效日期: 2000-02-13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珠海联邦制药厂生产的“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批准文号(97)卫药准字X-170)其处方中除含有麻醉药品“可待因”外还含有联合国《1998年公约》规定管制的化学品“麻黄碱”。该产品上市以来,先后在黑龙江辽宁省、重庆市等地部分歌舞厅、夜总会出现滥用问题,最近一段时间又在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鞍山市等地部分夜总会中出现滥用的情况。为了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滥用,现将“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珠海联邦制药厂要严格执行我局下达的“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年度生产计划。全部产品交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特药部收购,按麻醉药品供应渠道供各级医疗机构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二、各级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辖区内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供本单位使用,不得调剂。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规定,于2000年第一季度对辖区内各级药品经营单位全面检查,对现有的“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进行清点、封存,并于2000年4月1日之前全部转入辖区内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从2000年4月1日起无麻醉药品供应权的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

  四、珠海联邦制药厂要抓紧做好“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并将该品种质量标准修订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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