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交通部关于统一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等牌证样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3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公路发[1997]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提高汽车维修质量,规范运输车辆维修市场行为,方便托修用户识别和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促进运输车辆维修市场健康发展,部组织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质量保修卡”、“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样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分一、二、三类三种(样式详见附件一),“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由交通部监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由省交通厅(局、委、办)监制,由各省交通厅(局、委、办)统一选定一至二家制作单位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卡”(样式详见附件二),“汽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证”(样式详见附件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样式详见附件四),由各省交通厅(局、委、办)统一监制。
  三、为确保牌、证权威性,各省交通厅(局、委、办)应加强牌、证的制作、保管、发放和使用过程管理。牌、证编号由各省交通厅(局、委、办)统一编制。凡经“二级维护”以上(含“二级维护”)维修竣工出厂车辆,都必须使用“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卡”。
  四、新牌、证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启用。凡存在换发新旧牌、证的省(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原则,逐步换发,旧牌、证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