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1]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目前,我市各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为其依法缴纳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不断增加。鉴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该类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缴纳或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申诉不属于司法权管辖的范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二、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行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劳动者已经缴纳,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应作实体审理。
三、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