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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 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 条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  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九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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