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1]230号
市妇幼保健院:
为了及时发现胎儿在宫内的异常反映,降低孕产妇及新生儿的死亡率,提高产妇顺产分娩的成功率,你院新购置了“产科中央监护网络远程家庭胎儿监护系统”,目前已安装就绪,准备投入使用。根据你院实际,参考同类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对你院新开展的远程胎儿监护项目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孕妇在家接受监护:
从孕28周始至足月分娩 一次性收费标准为500.00元
从孕34周始至足月分娩 一次性收费标准为300.00元
二、社区医疗点进行监护:
1、社区医疗点租用终端,每月租用及管理费收取标准为1000.00元。
2、孕妇在社区作监护,收费标准每人次15.00元。
以上医疗收费价格请于2001年3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