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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央监护网络远程家庭胎儿监护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31 生效日期: 2001-03-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230号
市妇幼保健院:
  为了及时发现胎儿在宫内的异常反映,降低孕产妇及新生儿的死亡率,提高产妇顺产分娩的成功率,你院新购置了“产科中央监护网络远程家庭胎儿监护系统”,目前已安装就绪,准备投入使用。根据你院实际,参考同类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对你院新开展的远程胎儿监护项目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孕妇在家接受监护:
  从孕28周始至足月分娩  一次性收费标准为500.00元
  从孕34周始至足月分娩  一次性收费标准为300.00元
  二、社区医疗点进行监护:
  1、社区医疗点租用终端,每月租用及管理费收取标准为1000.00元。
  2、孕妇在社区作监护,收费标准每人次15.00元。
  以上医疗收费价格请于2001年3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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