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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31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委会议对收费项目的审议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卫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护士注册费
  1、各区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时收取注册费。
  收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2、对已办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
  1、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000元/每案例。
  2、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1200元/每案例。

  三、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
  1、医师资格考试费(医师、助理医师)每人100元;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80元。
  3、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80元;
  4、医师资格证书费每证5元;
  5、执业医师注册费每人25元;
  6、医师资格认定费(属一次性收费,此项工作执行到2001年12月底)每人30元。

  四、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指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费收费标准)
  1、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的诊断、治疗活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指社会办医和个体医疗机构)必须接受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按本通知收费标准缴纳医疗机构评审费。
  2、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鼓励行医人员到偏远地区和缺医少药地区开设医疗机构,根据地域条件和经济状况,将地区类别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类地区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区;二类地区为镇及镇以下农村地区。
  3、一类地区:设有床位的非公立机构,收费标准为每月230元;不设床位的非公立机构收费标准为每月160元。
  二类地区:设有床位的非公立机构,收费标准为每月110元;不设床位的非公立机构,每月80元。
  4、管理费的构成:包括行政管理和预防保健两个部分,其中预防保健费占40%。
  5、管理费按照医疗机构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取。

  五、卫生防疫、防治、监测、检验等收费标准,按渝价(2000)474号文执行。

  六、我市各级卫生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1年 4月 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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