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1]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委会议对收费项目的审议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卫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护士注册费
1、各区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时收取注册费。
收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2、对已办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
1、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000元/每案例。
2、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1200元/每案例。
三、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
1、医师资格考试费(医师、助理医师)每人100元;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80元。
3、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80元;
4、医师资格证书费每证5元;
5、执业医师注册费每人25元;
6、医师资格认定费(属一次性收费,此项工作执行到2001年12月底)每人30元。
四、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指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费收费标准)
1、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的诊断、治疗活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指社会办医和个体医疗机构)必须接受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按本通知收费标准缴纳医疗机构评审费。
2、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鼓励行医人员到偏远地区和缺医少药地区开设医疗机构,根据地域条件和经济状况,将地区类别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类地区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区;二类地区为镇及镇以下农村地区。
3、一类地区:设有床位的非公立机构,收费标准为每月230元;不设床位的非公立机构收费标准为每月160元。
二类地区:设有床位的非公立机构,收费标准为每月110元;不设床位的非公立机构,每月80元。
4、管理费的构成:包括行政管理和预防保健两个部分,其中预防保健费占40%。
5、管理费按照医疗机构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取。
五、卫生防疫、防治、监测、检验等收费标准,按渝价(2000)474号文执行。
六、我市各级卫生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1年 4月 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