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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下列邮电规章
1.《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第18条“警告、限期改正、没收终端设备”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限期改正”。删除“没收终端设备”。
第19条“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进网许可证”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删除“吊销进网许可证”。
2.《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警告、罚款直至取消使用资格”的规定,修改为“警告、罚款”。删除“直至取消使用资格”。
3.《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所得、责成邮电通信企业停通其中继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请批准文件、罚款责令赔偿有关用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经济损失”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所得、责令邮电通信企业停通其中继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报批准文件、罚款”。删除“责令赔偿有关用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经济损失”。
4.《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第 20条“通报批评、处罚”的规定,修改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取消“处罚”。
二、废止下列规章
1.《申请办理通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程序》理由是,其内容已被1995年11月14日发布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代替。
2.《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监督管理的通知》
理由是,其内容已被1995年11月10日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代替。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