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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08 生效日期: 1982-06-08
发布部门: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1982]16号
国务院4月10日发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现将军队在贯彻执行这几项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国以前入伍的和符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干部,达到军队干部离休年龄的,均可离职休养。
  二、已经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凡符合新的离休条件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改办离休。恢复本人原工资,不再收回军队,由当地政府按地方离休老干部负责管理。
  三、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按《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规定。补贴的月工资,按本人现行的月工资标准发给。
  四、军队离休干部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军级或相当军级以上单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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