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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3-21 生效日期: 2000-03-2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字[20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做好各地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省级人民政府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产业领域,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完善税制。我们制定了《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和《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见附表),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如实填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的填写内容
  (一)1994年以来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件名称及文号、主要内容、返还税种、返还方式及数额、清理意见等(按附表所列项目填列,并附文字说明)。
  (二)1994年以来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市、县级)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汇总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号、返还方式及数额、清理意见等(按附表所列项目填列,并附文字说明)。
  (三)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可分为基础设施、企业改制招商引资、下岗再就业、高新技术、外贸发展、住房改革、上市公司及其他类别等;返还方式主要包括列支返还、退库返还、即征即退、直接减免税等。

  二、关于《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的填写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拟保留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情况,包括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类别、文件名称及主要内容、涉及的税种、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数额及保留原因等。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清理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按国发(2000)2号文件要求及时将有关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我部。
  (二)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全面填写所附表格,并要从全局的高度,慎重研究提出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综合性情况。凡不上报擅自保留的,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
  (三)各地应于2000年3月31日前将《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表》和《拟保留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申请表》连同贯彻落实国发(2000)2号文件的有关情况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税制税则司。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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