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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2 生效日期: 1997-09-0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7)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偿还,维护对外信誉,引进更多的世界银行贷款,促进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利用世行贷款的各地、州、市和省级各部门。


第二章  偿债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省级财政视财力状况,力争每年安排一些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偿还世行贷款本息。


    第四条    各地、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谁受益、谁还贷”的原则,承担还贷责任,并认真履行与省财政厅签订的世行贷款转贷协议,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归还贷款本息,如发生拖欠,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扣还逾期本息及滞纳金。


    第五条    项目单位的试生产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罚没收入,应用于还贷。项目单位用世行贷款购置的可经营设备,应由其承担债务。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原预算外的13项政府性基金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级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基金集中2%用于还贷,(不含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后按收入额集中2%用于还贷。


    第八条    世行贷款间歇资金及偿债资金的存款利息、汇率变化的净收益及参加周转产生的收益一律用于还贷。


    第九条    从水利基金中每年划出10%用于还贷。


第三章  偿债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偿债资金是专项用于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手续费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省级偿债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省级偿债资金平时可以参与扶持生产资金周转,在保证资金按期收回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使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省级偿债资金的监督,该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和省级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利用世行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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