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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2 生效日期: 2001-01-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外交部
发布文号: 公境[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近年来,乘坐国际航班过境我国两个以上城市的外国旅客越来越多,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需要,促进我国航空运输业参与国际竞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具体应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过境城市”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即:外国人持有联程机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在24小时内乘坐民航飞机过境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的,可免办过境签证,但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二、对于外国人乘坐民航飞机免办签证经我国两个以上城市过境的,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应当在其护照签证页上加盖过境验讫章和“停留许可”章(式样见附件)。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上述手续无误后放行。边防检查站在办理“停留许可”时,不再使用“停留许可证”和收存旅客护照。
  各地可将本通知精神对外公布,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停留许可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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