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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淄博营业部等3个营业部及潍坊公司1996年至1998年期间以6571个个人股票帐户进行股票自营,获利7028万元。其中:
(1)1996年4月至1997年12月,淄博营业部以个人名义开立3955个帐户进行新股申购及二级市场自营买卖,获利6471万元;(2)青岛营业部1997年1月至6月,以1610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28只(含地方权证4只),获利440万元;(3)深圳营业部1996年以605个个人股票帐户进行新股申购业务;(4)1998年1月至6月,潍坊分公司以401个个人股票帐户申购新股9只,获利117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此外,潍坊公司1997年12月31日挪用客户保证金1717万元,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7月17日,你公司资产管理部为股民商锡刚股票交易融资355.5万元,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和所属淄博营业部以及对以个人帐户进行股票自营负有领导责任的淄博营业部原总经理韩本明、青岛营业部总经理刘乃岳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