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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制止以会议等名义公款旅游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2 生效日期: 2001-01-1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些部门和单位,打着各种旗号,以组织会议、培训班、研讨班、考察学习、招商、参展等名义滥收费,搞变相公费旅游,甚至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好处。部分单位对参加上述活动的支出审批把关不严,财务监管不力,造成国家和企业资金的严重浪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将制止公款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控制和精减各种会议和培训班。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关于从严控制会议的各项规定。不准以开会、办班等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要进一步健全会议审批制度。要严格控制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种会议及培训班。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均不准参加与本单位、企业业务无关的各种会议及培训班;确需参加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费支出。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的会议,不得开支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前编制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支。没有规范的发票或收据的会议费,一律不准报销;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准报销;未经批准擅自参加的会议费,一律不准报销。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议费安排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已报销的费用,一律予以追回。对于以会议等名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情节恶劣的,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收费规定,以会议或培训之名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缴违法所得。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禁止突击花钱和滥发奖金、实物及动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风,坚决制止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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