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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中区巴蜀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9 生效日期: 2001-06-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431号

重庆市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巴蜀大厦除具备普通高层住宅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的条件外,还配置有健身房、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洗染房、理发室、小超市、茶吧等,有室外游泳池;大厦采用全封闭式物业管理,配备周界红外线防盗报警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以及对大楼四角电视摄像监控系统,根据你司申报的上述条件,巴蜀大厦环境配套设施、服务内容部分超出了普通高层住宅一级小区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住宅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0.90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费)。
  (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和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别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和200%收取。
  (三)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设备设施未完善前,按照设备设施完善程度相应下浮。
  (四)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且物管公司必须向业主公布住宅相应等级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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