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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区县(自治县、市)统筹学校学费收入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6-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2001]105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据反映,部分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求将区县(自治县、市)电大分校(工作站)学费收入纳入当地政府预算外调节基金,提取的比例占该校学费收入的10%至40%。根据《教育法》第七章第 六十四 条规定:高等学校所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价(1998)466号)第七条规定:各级电大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因此,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将电大学费收入纳入当地政府预算外调节基金的作法不妥。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时调查处理此问题,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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