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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决定》2001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7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八)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八)项中的“区、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将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安全指导”;第(七)项修改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制造、销售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机关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建设和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新建、改建、扩建重要计算机机房及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措施方案须报公安机关审查,竣工后,经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一句。
五、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项。
七、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四)、(八)项。
八、删去第二十九条第六、第七款。
九、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正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