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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第三产业用房计收议价租金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21 生效日期: 1987-05-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兰房管字[1987]033号

市房地产经营公司
  近年来,在贯彻市委(85)40号《中共兰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85)107号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开发公房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中,各房管所利用自有资金或贷款新建和开发了一些铺面房,为发展第三产业创造了条件。但在实行议价租金中,由于没有幅度限制,执行标准不一。为使第三产业用房的租金标准既有议价性,又有限制幅度,现暂行规定如下:
  一、凡各所按议价计收租金的第三产业用房、一律按商品房租金标准(即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房产税、利息、保险费等七项因素)计租。

  二、租金测算方法:
  1.折旧费=造价×(1-残值率)÷折旧年限
  2.修缮费=2.1元/平方米(年)
  3.管理费=支出经费÷房屋面积
          (造价+年未折旧+残值)
    4.保险费=------------×2%
                2
    5.利息=年利润为7.92%
          (折旧费+管理费+修缮费+利润+利息)
    6.房产税=-------------------×12%
                  1-税率
  7.利润=(折旧费+管理费+修缮费)×25%

  三、本规定从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等《关于对出租非住宅房屋租金收取超标费的暂行规定》颁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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