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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 2001-02-0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1]60号

上海、南京、福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江苏省、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南京、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厦门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分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公司上海市、南京市、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加大机动车辆保险改革力度,根据深圳市试点推行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以下简称“智能保险证”)的经验,决定将智能保险证的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市、南京市和厦门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自2001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学习阶段
  2月底以前为学习阶段。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我会对深圳市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下发的文件和规定,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
  (二)试点人员培训阶段
  3月上旬对各有关单位参与试点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和了解深圳市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高效。
  (三)内部程序改造阶段
  3月中旬至4月中旬各试点地区要完成内部改造,同时,我会将配套下发有关规定,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联合测试阶段
  4月下旬至5月底进行联合测试。由各试点地区实现地区内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处理,并实现异地同一保险公司、异地不同保险公司的数据共享处理。
  (五)员工培训阶段
  6月初,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培训,以保证智能保险证运行时的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六)试运行阶段
  6月中旬开始,各有关保险公司应使用测试卡进行实地运行,对运行结果进行检测,填写相应的检测报告,保证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准确无误。
  7月1日起各试点公司全面运行智能保险证。

  二、职责分工
  (一)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2001年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工作。
  (二)各试点地区保监办全面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工作;各试点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当地保监办,承担具体的协调、推动工作。
  (三)各试点保险公司公司全面负责本系统各试点公司的组织、协调与落实工作。

  三、组织保证
  (一)成立2001年度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小组。2001年度智能保险证的试点工作由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组织推动,并成立试点工作小组。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裴光处长任组长,各有关保险公司公司车险部负责人为组员,各保险公司公司车险部指定专人为联络员。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的联络员为制度处刘升。各有关保险公司公司应于2月20日之前,将参加2001年度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小组的人员名单、联络员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
  (二)成立智能保险证领导小组,加强协调管理。各试点地区应成立由当地保监办负责财产保险监管的处长任组长,保险同业公会秘书长及1家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智能保险证试点领导小组。当地保监办应将领导小组名单于2月20日之前报我部备案。
  (三)成立智能保险证试点实施小组,负责全面落实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有关保险公司应组织得力人员参与智能保险证试点实施小组,实施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当地智能保险证试点领导小组指定。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各公司车险部和电脑部各1名熟悉车险业务、计算机应用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实施小组在当地智能保险证试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面落实本地区智能保险证的试点工作。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应于2月21日前报当地保监办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智能保险证对提高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试点工作,并根据我会的统一安排,检查各阶段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保证各阶段工作的顺利实施。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确保试点成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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