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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主任会议通过)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组成部分,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在今后立法工作中,除了认真遵守《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改进:
一、地方立法应“在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贯彻公民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从整体利益出发,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着眼,通过立法来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地方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着重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或在已有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在本地带有全局性、特殊性、关键性的问题;二是国家法律已有规定,但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实施办法。
三、地方立法要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在立法中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深化改革,又要保证各方面的工作顺利进行;既要保持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不相适应的法规;既要加快立法步伐,又要讲究立法质量,选择好法规出台的时机。要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做法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以巩固改革的成果。
四、地方立法要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地方立法是地方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的法规草案可印发市、县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要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相结合。一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法规,可将法规草案先在报纸上公布,直接听取和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
五、要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每年年底由秘书长牵头召开由省政府法制局、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参加的下一年立法计划会议,对提出的立法计划建议进行研究和协调,由法律法规工作室拟定下一年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后交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实施。
六、要加强立法工作的规范化。一是法规名称,一般可用“条例”、“规定”、“实施办法”三种。对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调整作出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条例”;属某个单项问题的规范称“规定”;属实施某个法律的称“实施办法”。二是法规体例,一般由章、节、条、款、项组成,不同条、款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地方性法规应简明扼要,尽量不抄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需要几条就制定几条,可以不分章、节,只列条、款。三是法规用语、数字及度量衡、标点符号要规范。
七、法规起草中要注意把握大局,从整体利益出发。一是要克服部门利益倾向,不能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适当地扩大、强化部门的权力,要防止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本位主义、条块分割等倾向。二是要注意增强法规的严谨性。法与法应相互衔接。系统性法规要做好必要的配套立法。应尽量避免在一个法规中执法主体多元化。三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外,一般不要把某一方面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的比例以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内容写到法规中去。四是法律责任条款中的罚款幅度不宜过宽,要明确规定上限和下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个单项罚款的最高额与最低额之比一般应小于五倍。
八、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有关工作委员会可提前介入,派员参加讨论,了解情况。需要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法规起草、修改部门的情况介绍,对主要问题可进行调查研究,对法规草案一般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送工作委员会审查的法规草案,应附有以下参考资料: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外省(市)相类似的法规、规章;本省已在施行的有关法规、规章、文件;法规草案起草研究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和不同意见。
九、对列入常委会议题的法规草案,提请单位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连同说明和有关材料正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工作室。办公厅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法规草案内容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做好准备。同时,为了便于了解年度立法计划的实施情况,每次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由法律法规工作室根据计划的完成进度,提出安排意见。
十、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主任会议要有充分时间审议。初审的法规草案,如果基础太差,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搞“先审议再说”的做法;对二审的法规草案修改稿,主任会议对有重要的分歧意见和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问题,要认真审议,把好关。
十一、常委会会议审议每个法规草案,至少要有半天时间。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时,要提交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常委会对法规草案进行二审时,还应附有人大常委会初审意见的汇总材料,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初审后对该法规草案修改的说明。有些法规草案经过二审分歧意见仍然较大,可进一步进行调研修改,再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进行三审。法规草案在付表决时,如对其中某一条款分歧意见较大,可就该条款单独进行表决。
十二、改进法律法规工作室参与立法工作方式。鉴于目前工作现状,可分两步:第一步,各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对一审前法规草案的审查讨论和一审后法规草案修改调研时,应通知法律法规工作室派人参加,了解情况。法律法规工作室应对提请常委会二审的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常委会立法咨询员的意见一道送有关委员会并报主任会议审议时参考。对合肥、淮南报批准的法规以法律法规工作室为主,有关工作委员会参与,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审议时参考。第二步,充实人员,等条件成熟时,对提请常委会二审的法规草案以法律法规工作室为主,有关工作委员会参与,提出修改意见。
十三、法规草案在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前,由法律法规工作室 对法律用语和文字进行把关。法规草案通过后由秘书长或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
十四、充实常委会立法咨询人员,新增人选由法律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协商后,报主任会议确定。立法咨询方式,根据法规内容,采取集中与分散,书面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由法律法规工作室开展立法咨询外,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法规草案审议的情况,可以邀请相关咨询员进行咨询活动,由法律法规工作室统一安排。同时,要适当提高立法咨询员在咨询中的报酬。
十五、法规草案通过后由法律法规工作室、办公厅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印制单行本,以便统一格式,规范文本,及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