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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采取坚决地打击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切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按照经营范围正确使用由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含八县、市)监制的带有防伪标志的普通发票。发票仅限于本辖区范围内使用,禁止跨省、跨地市、跨县(市)使用发票。
二、坚决打击发票违章行为,对违章使用发票的,没收非法所得,每起并处以伍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举报揭发违章使用发票的行为,从今年七月十日以后开出的饮食、住宿、娱乐业、打字复印、建安装璜、货物运输等六种经营票据中,凡举报以白条或其它单据代替发票、擅自借让代开发票、使用过期作废发票或与经营范围不相符的发票、跨省、跨地市、跨县(市)使用发票、发票金额大头小尾等违章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当地地税机关将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任何付款单位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经查实,地税机关对其处以伍佰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地税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安庆市区举报受理机关:市地税局征管科
举报受理电话:5515192转3014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