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教育部亦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6 生效日期: 2001-02-16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教学厅[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2001年,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这是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打击社会不法分子伪造学历证书行为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我部制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结)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颁发,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申报注册。

  二、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2001年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证书,但须按同样的要求、时间注册。由于该方面管理软件建设未完工,先采取数据库形式,按本通知所附数据库结构及信息标准用软盘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注册。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将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四、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毕业证书,证书颁发单位申报证书注册时,须附视听生学业成绩表。

  五、中等专业学校经批准举办的高职(大专)班,毕业证书由举办学校具名颁发、申报注册。

  六、招生时以“**大学(学院)**分校(院)、**大专(高职)班”等名义招生的,毕(结)业证书以招生时对社会公布的单位名称具名并申报注册。

  七、军队院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地方培养的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由颁发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注册。

附件:1.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库结构
     2.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