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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局一九八四年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从国外企业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包括设计图纸、制造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和样机;
二、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生产的产品;
三、进口成套设备;
四、为引进技术而必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一般贸易中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全过程,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人员参加。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应侧重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
二、该项目采用的标准是否有利于加强我国标准的统一性、改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
三、该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我国资源、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将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作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
引进技术的标准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协调一致的,应采用我国标准;如我国现行标准不能满足引进技术的要求时,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通行的标准;如国际标准也低于引进技术的标准时,则应采用引进技术的标准。
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我国原则上不进口英制设备。重大项目中如有英制问题,应慎重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报市标准局审核提出意见,由市经委批准。
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等的输入、输出接口,各类建筑限界,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将标准化审查作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整个项目审查内容的一个部分,组织实施。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除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外,我市审批的项目均由市标准局或由该局委托的有关局(公司)组织人员参加审查。
第七条 为做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凡由市计委、市经委立项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计划,均应抄送市标准局。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编写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项目建议书时,应尽量搜集国内、外有关标准化情况,并进行初步的标准化分析。
第九条 开展引进和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班子”中,应吸收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主要任务是:搜集与引进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标准情报,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并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工作。
第十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标准化分析报告。其内容除参照本办法第 四条和第 五条指定的内容外,还应有:
一、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标准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
二、有关标准化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引进技术标准的收集和消化
第十一条 凡出国考察、培训的人员都应努力搜集有关标准资料,回国后的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标准化的内容,带回的标准资料应编出目录清单,送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机构和市标准局标准情报所。
第十二条 参加对外谈判的人员,应充分反映我国标准化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对方的标准情况,注意引进标准资料的配套完整性。
第十三条 在与外商签订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对方应提供的有关产品设计制造工艺、试验、检验、材料及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方面的标准资料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无偿提供有关标准变化的资料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资料要迅速组织翻译。项目的主办单位对引进的各种标准资料要编出目录,复制后送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机构和天津市标准局标准情报所各一份。资料管理单位应做好资料的加工整理和报导交流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产品鉴定后,引进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制订出整套相应的企业标准,并在分析引进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制、修订有关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的建议,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天津市标准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