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5-18 生效日期: 2000-05-18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0]34号

为配合股票发行方式的市场化改革,现将调整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认购新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发行时不再单独向基金配售新股。《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基金字[1999]3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基金可使用以基金名义开设的股票帐户,比照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战略投资者参与新股认购。新股上网公开发行部分,基金可参与申购;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基金可按所持有股票的市值申请配售;新股网下预约配售部分,基金可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预约配售。

  三、基金参与新股认购,应遵循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基金帐户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五月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