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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1 生效日期: 1998-07-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334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其他商业银行:
  为加强我国银行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战略协调与管理,提高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我国银行对外筹资的健康发展,加快我国银行机构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行反映。
  根据《指导意见》,请你行尽快确定专门的部门,并于1998年7月底前将该部门名称、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及传真报我行银行司。
  联系电话:66195214,联系人:陈军。?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我国银行机构参与国际评级活动的战略协调与管理,确保对外筹融资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快与国际市场的接轨,现就我国银行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对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战略研究,要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在深入开展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充分把握国际金融市场趋势及其对我国银行机构评级的影响,并及时提出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在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各银行机构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沟通。
  各银行主动申请国际评级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被动接受国际评级机构评级或复审,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有关情况,包括评级机构名称、评级目的、拟披露的金融信息,以及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协调的重要事宜等。
  在评级过程中,被评级银行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评级进展情况及有关的重要事项,包括需要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明确和协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制度等重大问题。
  评级活动结束后,被评级银行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评级结果及其主要依据,对需要进一步申述的有关问题要提出明确意见。同时认真总结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经验,针对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善计划和措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银行对参加国际评级活动要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统一对外。
  各银行应设立专门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评级工作的协调管理以及对外提供数据和信息的把关。
  对于拟对外提供的涉及金融风险控制、财务会计制度、资本充足水平、盈亏水平、不良资产水平、政策性业务以及体制重大变革等方面的敏感性数据和信息,各行应在保持客观、连续的基础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经与各有关部委协调后,由各行对外提供。
  对于拟对外提供的其他非敏感性数据和信息,在注意连续性的前提下,由各行自主决定对外公布口径。
  对于涉及国家宏观经济金融的有关政策和数据,应依据有关部委正式提供和公布的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在每年年初发布有关“中国银行业改革、监管政策和整体状况评价”的白皮书,并随时就年内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各银行可以此作为参加国际金融活动的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将定期召集由各银行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建立起通畅、高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渠道,以加强对我国银行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协调,共同协助各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做好工作。

  四、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国际评级活动的协调管理,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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