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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表彰评选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2 生效日期: 2006-02-2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调动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工作积极性,增强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工作责任感,提高全国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素质,我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表彰。现将表彰评选活动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评选条件
  (一)符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要求,具备3年以上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环境影响评价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2003年以来未受到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三)2003年以来,每年完成过至少2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且质量较高;所完成的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良好。
  (四)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技术创新思路或有明显社会效益,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或表现,能够在行业内起到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
  (五)积极参加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通过人数较多。

  二、表彰评选程序
  表彰评选按照推荐、初评、评审、征求意见、公示和表彰等程序进行。
  (一)经推荐的机构由我局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后进入候选名单;
  (二)进入候选名单的机构,按统一要求准备参评材料,由我局组织评审(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三)经统一评审产生10-20家优秀机构入选。入选单位由我局征求各省级环保局(厅)意见和公示后,予以书面表彰并颁发奖牌或奖杯。

  三、推荐方式
  表彰评选中的推荐工作采取我局直接推荐和各省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我局结合各单位完成的我局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2004年定期考核结果和其他日常表现,推荐一批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二)各省级环保局(厅)可结合所在地各单位日常工作情况推荐一批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推荐数量控制在各地甲级单位总数的10%以内(总数不足10家的,可以推荐1家)。

  四、推荐工作的时间要求
  各省推荐名单及推荐单位的书面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应于2006年3月25日前报我局。

  五、其他事宜
  各省级环保局(厅)在推荐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客观地反映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联系人: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应利 010-66556408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推荐单位书面材料要求
  推荐单位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情况
  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含技术人员总体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人员情况、参加200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情况等)
  四、2003-2005年完成的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和地方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
  五、2003-200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如主持国家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解决技术难题、调整选址选线等)
  六、2003-2005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技术交流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如参加重要会议、活动;发表专著、论文;制订导则、标准;完成科研项目等)
  七、从业情况的自我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能力和专业特长;有无被举报、被退回、违规、受处罚等不良记录)
  八、2003-2005年受到的各类表彰、奖励等情况
  九、其他相关情况
  (注:材料应由本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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