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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2006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 2006-02-27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信计资[2006]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各监理单位业务的正常开展,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对2004年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监理单位的证书进行换证。鉴于临时资质监理单位获证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换证手续,暂不要求提供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现将换证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04年度内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

  二、换证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拟换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向所在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换证申请(请登录www.ceecm.gov.cn或http://www.mii.gov.cn下载),其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同时将换证申请报送部资质办。
  (二)申请换证监理单位在提交换证申请的同时应向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换证申请表》(请登录http://www.ceecm.gov.cn或http://www.mii.gov.cn下载,以下简称《换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部临时资质换证审批
  1、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2、换证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部资质办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和所在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3、部资质办组织人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及汇总,并结合有关单位的自查上报材料,进行一致性审核。
  4、部资质办召开换证审查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报部资质管委会审批。
  (四)地方临时资质换证审批和备案
  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参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换证审批程序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换证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报部资质办备案。
  (五)换证审批或备案结束后,由部资质办向通过换证审批的单位换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换证结果。

  三、其他有关事项及工作要求
  (一)换证审查中如需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部资质办或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
  (二)为了方便各监理单位做好换证的工作安排,部资质办在资质工作网站和信息产业部门户网站(http://www.ceecm.gov.cn或http://www.mii.gov.cn)上提供了2006年换证时间表,请各单位自行下载查看。
  (三)为落实换证工作,请各监理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确保按换证时间期限安排各项工作并留有余地。部资质办将严格按各时限办事。在规定时限未完成换证程序的单位,资质证书失效后,需重新申请相应资质。
  (四)本次换证依据部资质办2004年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信计资[2004]010号文)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文)中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条件。结论分为同意换证、降级、取消三种。
  (五)没有按时办理资质换证的监理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收回,并予以公告。如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非换证单位原因等可能导致延误的,换证单位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部资质办批准后,可获得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
  (六)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部资质办联系。
  联系人:谢渡婴 宋宪荣 刘学成 徐 佳
  联系电话:010-68208248 010-68208244
  010-68207243 010-68207242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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