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11条)
[1985年10月31日]
(本为1985年第27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港澳码头限制区域界线公告》。
第2条 限制区域界线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宣布港澳码头内总面积约为1.790公顷的土地范围,即存放于海事处处长的办事处、并由海事处处长签署编号DM17的图则(日期为1985年5月3日)上加上红边的土地范围,是为施行主体规例而指定的限制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