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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大连市商业银行手续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2]60号

大连市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代办储蓄手续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大商印发[2002]308号)收悉。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3号)精神,同意你行按《大连市商业银行代办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发放的手续费,凭市行统一制定的'储蓄代办费计算单'税前扣除。
关于代办储蓄手续费税前扣除的请示 大连市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为委托其他单位代办储蓄业务而支付给代办储蓄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8%.控制使用。”我行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方便广大客户存款,与企业联办储蓄业务。为规范代办手续费支出,我行制定“储蓄代办费计算单”,用此凭证统一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支代办储蓄手续费。现将自制凭证样本及《大连市商业银行代办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上报。
当否,请批示。
大连市商业银行代办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我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办储蓄业务。为保证业务顺利开展,维护银企双方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办单位经办我行储蓄业务,业务管理由我行负责行政管理由代办单位负责,要配备具有做储蓄工作能力的人员,业务设备由银企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条   代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及银行的规章制度。我行负责代办人员培训,对业务经营中执行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等方面负有检查督促和辅导的责任。代办单位要对业务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导。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条   为有利于开展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代办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代办人员变更应事先通知我行,对新增人员要事先经过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业务移交时,要由银企双方共派人员监督移交。


    第四条   代办单位的服务对象为本单位职工。业务范围为单位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及互助储蓄存款等。


    第五条   代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储蓄帐务,实行帐款分开,双人负责,要做到帐帐、帐款、帐实相符。要及时与我行结算,定期结帐,勾对帐务。要按照我行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如发生业务差错帐,现错款或受到我行事后监督处罚时,则从代办单位的储蓄代办费中和罚。吸收的存款要如实送缴我行,不得挪用。代办单位缴款交帐应每天一次,现金收入多时必须当日上缴。


    第六条   代办单位要保证对外营业,节假日要与我行休假一致不得提前和延续休息时间。工作中要坚持先外后内,先急后缓,迅速准确,尽量减少客户等待时间。


    第七条   代办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具备防范措施,保证帐款安全,如发生现金错款和被抢、被盗、被骗、火灾等各种事件,由我行负责协助调查,代办单位负责经济损失。


    第八条   代办单位的备用现金由我行按规定拨付,用于储蓄业务需要,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顶库,不得与本单位其他现金混淆。代办单位使用的业务公章 个人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帐表、传票等有我行提供。代办单位要保证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使用。公章只限于办理储蓄业务使用。


    第九条   我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支付给代办储蓄业务单位的手续费,按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千分之八,控制使用,最高比例不得突破千分之八。代办储蓄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银企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单方违约,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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