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26/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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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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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八月三十日第43/93/M號法令修改之三月二十日第21/89/M號法令文本第四條條文修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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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一、 |
a)土地工務運輸局(DSSOPT); |
b) ; |
c) ; |
d)政府船塢(ON)。 |
二、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土地工務運輸局之代表代任。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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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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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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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三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