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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的若干修改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12-20 生效日期: 1999-12-20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11/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十一條修訂如下:

 

第十一條
特別逗留的期限

 

一、…………

二、…………

三、…………

四、持有由葡萄牙當局簽發的護照的葡萄牙公民,得在澳門逗留最多九十日。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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