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1/1999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
第一條 |
|
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十一條修訂如下: |
|
第十一條 |
|
一、………… |
二、………… |
三、………… |
四、持有由葡萄牙當局簽發的護照的葡萄牙公民,得在澳門逗留最多九十日。 |
|
第二條 |
|
本行政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