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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步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9 生效日期: 2000-06-1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200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几年来,已经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欢迎。为进一步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步伐,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列入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到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要把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步伐同加强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增强司法行政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联系起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克服困难,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全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一个中心、两个龙头、七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有较大的发展。各地要借鉴“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的成功经验,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的支持。以地方机构改革为契机,争取把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纳入党委政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之中,切实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的列编问题。经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省级地方除江西西藏外,都已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地市和副省级市已建机构占应建数的76.2%,县区级地方已建机构占应建数的33.4%。法律援助工作前景广阔,大有作为。按照全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到今年年底,省级地方要全部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副省级市和地、市、州、盟法律援助应建机构要达到90%;县区级地方法律援助应建机构要达到三分之二。到2002年以前,力争实现在所有设置人民法院的地方基本上都建立起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目标,并做到有编制、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经费保障。

  三、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领导。司法厅(局)要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得力人员,成立领导小组,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重点攻关,力争在近期内,使本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有较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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