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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 2000-06-2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几年来,强制戒毒所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大批戒毒人员脱毒康复,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全国强制戒毒所还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违反《强制戒毒办法》规定,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合资开办强制戒毒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戒毒效果,高收费,乱用戒毒药品。二是有的强制戒毒所设置不合理。有些地方将强制戒毒所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设,不具备戒毒的基本条件。三是执法不严。有的强制戒毒所不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擅自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戒毒,有的雇用临时工管理强制戒毒人员。还有的地方以罚款、治安拘留代替强制戒毒,甚至向强制戒毒所提取所谓的“人头费”、“运输费”。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强制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乃至党和政府的声誉。为此,公安部决定对全国强制戒毒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为依据,对强制戒毒所进行清理整顿。对那些非法建立、管理混乱、以盈利为目的的强制戒毒所,坚决取缔。清理整顿后,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改变目前强制戒毒所设置混乱、管理不规范和执法不严的状况,建立健康有序的强制戒毒工作秩序,真正发挥强制戒毒所在禁毒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撤销非公安机关管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强制戒毒所。对那些由地方人员担任强制戒毒所所长,公安机关参与管理的强制戒毒所予以撤销,清理整顿后,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
  (二)清理与企事业单位、武警、军队、地方医院或个人合资开办的强制戒毒所。依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和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对合资开办的强制戒毒所要在2000年12月底前脱钩,实现公安机关单独设立和管理。期限内脱不了钩的,公安机关应撤出并取消其强制戒毒所的称谓。
  (三)解决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设的问题。与看守所合设的应当分开,尽快提出单独设置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与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单独设立,近期解决有困难的,必须从机构上分开单设,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治疗、康复锻炼等要与拘留、收教人员分开,严禁混关混管。
  (四)清理收费项目,严格收费标准。对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强制戒毒所的收费、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要自行纠正。清理整顿后,强制戒毒所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五)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针对强制戒毒所收治戒毒人员的情况进行清理,对不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擅自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戒毒、以罚款代替强制戒毒等执法不严的问题要坚决纠正。今后强制戒毒所要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戒毒。
  (六)规范戒毒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针对戒毒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强制戒毒所不得使用非正常渠道推销的戒毒药品。清理整顿后,强制戒毒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戒毒药品。自行研制的戒毒药品必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报公安部备案,在本所内使用,不得进入市场。
  (七)整顿不具备基本戒毒条件的强制戒毒所。对设施简陋、租借场地、警力严重不足、没有医生等不具备基本戒毒条件的强制戒毒所要限期整顿。期限内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对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要关门整顿;禁止雇用临时工管理强制戒毒人员,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要求逐步配足警力,由公安民警依法管理强制戒毒人员。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从2000年7月正式启动,至12月底结束,整个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学习文件,组织发动阶段(7月份)。各级公安机关要集中时间,组织强制戒毒所民警深入学习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民警对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意识。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分类处理阶段(8月至10月)。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通知所列内容,对所属的强制戒毒所进行清查摸底,逐所登记造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处理。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在自查自纠、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公安部将进行抽查。四、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在全国强制戒毒所进行清理整顿是监管职能归口管理后实现强制戒毒所规范化管理,促进工作上水平、上档次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实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具体步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对强制戒毒所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健康、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部署,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期限,报公安部备案,各地要定期向公安部报告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边整边改。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这次清理整顿的总体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边整边改,妥善处理清理整顿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对困难和问题突出的单位,要派工作组重点指导和帮助解决。
  (三)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强制戒毒所的清理整顿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合资开办的强制戒毒所,涉及到一些经济方面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应本着严格执行政策和积极协商、合理解决的原则做好善后工作。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协调工作。目前,强制戒毒所大部分已归口监管部门,尚未归口仍属禁毒、治安等部门管理的强制戒毒所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五)各地务于2000年12月20日前,将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强制戒毒所情况调查表报公安部。

 
2000年6月21日

附件:强制戒毒所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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