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总后卫生部医疗局,本部有关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卫生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指导意见》确定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的改革目标,明确了卫生改革的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在发展护理事业,改革护理模式,探索护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护理专业理论、服务领域、功能与作用不断拓展,护理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提高,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如:适应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积极倡导“整体护理”,探索将护理技术、生活护理、心理护理和健康指导融为一体的实现形式,使“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落在实处,满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需求,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同;积极探索护理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任职标准,采取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方式,尝试护理管理人员竞争上岗,为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积累了经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导向,将护理工作由医院延伸到社区、家庭,积极开展社区护理,拓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护理服务。
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医疗机构出现了轻视护理工作的错误倾向,如:部分医疗机构由于对护理的重要性和专业技术性认识不足,把护理工作简单定位在打针、发药上,忽视对“病人”的整体护理,忽视护理工作对医疗水平和质量的保障作用和要同步发展的需要;有的医疗机构片面理解“减员增效”,出现由病人家属、陪护人员替代护士从事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工作,或由护工承担部分技术护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临床护理质量,对医疗安全构成威胁。这些错误倾向阻碍了医疗机构整体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任其发展,将会偏离改革方向,影响到医疗机构的改革效果。为此,在医疗机构改革中必须要保证和加强护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护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认识到,护理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必须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将护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整体改革之中。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指导意见》精神,防止重医疗、轻护理的现象发生。
二、在医疗机构改革中,积极推进“整体护理”。护士数量和人员结构要根据“整体护理”的要求,按护理岗位的任务、所需业务技术水平、实际护理工作量等要素进行配置,按需设岗。要确保临床一线护士人力需要,保证临床护理工作质量。
三、以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与提供多方位的护理服务,大力发展社区护理、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并逐步予以规范。
四、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理队伍综合素质。要注重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结构性调整,探讨专科护士队伍建设,提高专科护理水平,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整体护理”的要求。要充分发挥护理专业人才的学科带头作用,并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加强护士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倡导关爱生命、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树立爱岗敬业、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