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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1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 2001-04-27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办建[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的规定,决定开展2001年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现为监理单位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遵守《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并在实际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今年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成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内。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新北配楼207室;联系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庞政,电话:010-68394507;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燕平、苗喜梅,电话:010-68393790。

  三、注册程序和要求
  申请注册的人员向所在的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单位经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按隶属关系附申请注册的材料一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申请注册的材料包括:(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各地区、各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核查;经核查后,对符合注册条件者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形成,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岗位证书》中按照原规定,照片处和日期处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钢印或红印。《岗位证书》编号为:建(×)监工字第*号。×为地区、部门简称;*为六位数,其中,前两位数为年份(2001年简写为01),后四位数为本地区、本部门同年注册的流水号。“发证日期”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核查通过的日期填写。
  各地区、各部门对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工作可与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一并进行。对于变更的人员名单,请单独列表报送。

  四、2001年注册工作的时间安排
  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注册申报材料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2001年8月初,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将统一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注册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从今年开始,监理工程师注册收取注册费,其具体收费办法按文件规定办理。

  六、注册改革的试点工作
  为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在今年的注册工作中拟在部分地区开展改革的试点。经研究,请上海市在注册工作中增加计算机模拟考核的试点;请北京市增加专家面试的试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开展注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略)
  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略)
  注:《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见本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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