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署法(2000)35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黄埔海关就口岸海关应凭哪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茶叶等商品问题请示总署。经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明确如下:
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如其报关口岸不是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所在口岸,企业应在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到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仍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的规定,一律凭货物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