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8 生效日期: 2001-05-08
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
发布文号: 科工二司(20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朱容基总理关于社会治安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配合全国公安机关治爆辑枪的专项行动,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生产领域的枪支弹药管理,根据全国公安机关治爆辑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涉枪涉爆犯罪活动呈上升之势。据分析,管理不严,枪支弹药丢失、被盗是造成这种犯罪频繁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国防科技工业是枪支弹药的主要制造部门,加强枪支弹药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朱容基总理关于社会治安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讲政治、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强化管理。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生产、流通历来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在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时期,要特别注意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的衔接。各主管单位要对枪支弹药的计划、生产、销售、存储、使用、销毁、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把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管理规定的严格执行。在此再次重申,枪支弹药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未取得枪支弹药生产资格的单位严禁从事枪支弹药生产;各枪支弹药厂没有取得枪支弹药的合法订货手续不得自行排产;枪支弹药生产的投入和产出数量必须以国家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和由国家审核批准后的合同为依据,严禁多投多产;枪支弹药的运输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枪支弹药厂要加强生产过程中产成品、半成品、在制品、废品、试验品的管理,确保使用、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严防遗失、流失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和各集团公司是其所属企事业、地方军工企业枪支弹药生产领域的主管责任部门(单位),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地方军工企业枪支弹药的生产、安全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各有关军工厂(所)是枪支弹药生产、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各厂(所)对枪支弹药的生产、流通、存储、使用等各环节要明确管理单位、管理职责,明确责任人,落实岗位责任制。
  各主管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管理不力,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责任不到人,监管没有跟上,导致枪支弹药被盗、遗失等事故发生的单位,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包括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组织好对涉枪涉爆单位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各主管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地方军工企业的枪支弹药生产进行自查和检查工作。
  (一)自查。各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从事枪支弹药生产的所属企事业单位、地方军工企业,对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状况、安全保卫工作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检查。在枪支弹药生产企事业单位、地方军工企业做好自查工作的同时,各主管部门(单位)要针对重点企事业,重点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环节,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地方军工企业进行全面安全管理检查。对于安全隐患严重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顿。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将对部分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各有关单位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报告检查情况。自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将自查和检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措施及时报国防科工委。

国防科工委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